Samsung SL-C430W Manual De Usuari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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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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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 附錄
本設備已經過檢驗,證明符合 FCC 規章第 15 部分有關 B 類數位設備的限
制。這些限制條件是為防止家用設施中的有害干擾而設計的。本機器可產
生、使用並傳送無線電頻率能量,若未依據安裝使用說明操作,可能會對無
線電傳播造成有害干擾。但是,無法保證某個特定安裝的設備不會發生干
擾。如果本設備的確對無線電或電視收訊造成有害的干擾(可從關閉並開
啟設備電源來判斷)
,建議使用者採取以下一或多種方式來修正干擾狀況:
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。
增大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。
連接設備至與接收器不同的插座迴路。
向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或電視技術人員尋求協助。
 
未取得製造廠商明確許可,而變更或修改本設備可能會導致使用者喪
失操作本設備的權利。
 
加拿大無線電干擾法規
本數位設備在無線電雜訊發射方面,沒有超過加拿大產業部 ICES-003 標
題為「數位裝置」所述的造成干擾之設備標準對 B 級產品的限制。
Cet appareil numérique respecte les limite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 
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 numériques de Classe B prescrites dans la 
norme sur le matériel brouilleur:“Appareils Numériques”, ICES-003 édictée 
par l’Industrie et Sciences Canada.
13 
RFID(無線射頻介面裝置)
操作 RFID 受下列兩個條件限制:(1) 此裝置可能造成干擾;且 (2) 此裝置必
須接受任何干擾,包括可能造成裝置不正常作業的干擾。
(僅限美國、法國、
台灣)
14 
美國
聯邦通訊委員會(FCC
依據 FCC  15 部分的意圖發射裝置
印表機系統內可能內建(嵌入)作業於 2.4 GHz/5 GHz 區段的低功率無線
電 LAN 裝置(無線電頻率(RF)無線通訊裝置)。只有當產品內具有此類裝
置時此段說明才適用。請參閱系統標籤,檢查是否有無線裝置。
若您的系統標籤上有 FCC 辨識編號,系統內的無線裝置只能在美國境內使
用。
根據 FCC 規定,在人體附近使用無線裝置時,人體(不包括四肢)和天線的
距離通常不應少於 20 公分。無線裝置開啟時,人體和裝置的距離必須超過 
20 公分。此裝置或無線裝置之功率輸出(可能嵌入在您的印表機內)所發
送的輻射,遠低於 FCC 的無線電頻率人體暴露限制。
傳送裝置絕不可在靠近任何其他天線或傳送裝置的地方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