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AMAHA FINE TECHNOLOGIES CO. LTD. RF001-4 Manuale Utente
Instruction Manual / Chapter 1 Overvie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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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
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
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
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1-3-3.
Japan
本装置は
誘導式読み書き通信設備(13.56MHz を使用)
であり,かつ
電界強度:500μV/m@3m 以下
です.よって「電波法施行規則 第二章第一節第六条(一)」で定められる「免許を要しない無線
局」に該当し,
局」に該当し,
「電波法 第四条(一)」に従い,使用に際して免許は不要です.
1-3-4.
China
Excerpts from
"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"
(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)
(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)
Manufacturer
日本 YAMAHA FINE TECHNOLOGIES CO.,LTD.
CMII ID
2008DJ4654
Date of Approval
2008 年 12 月 22 日
Validity
五年
Equipment Name
通用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发射设备
Equipment Type
RF001-4-A
Main Functions
数据传输
Modulation Mode
ASK
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
第十三条
1 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请参见产品说明书。本产品的技术参数如下:
1 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请参见产品说明书。本产品的技术参数如下:
频率范围:13.56MHz
频率容限:≤ 100ppm
占用带宽:≤ 200kHz
发射功率:≤ 42dBμA/m (10 米处场强准峰值)
杂散发射限値:≤ 27dBμA/m (10 米处准峰值)
频率容限:≤ 100ppm
占用带宽:≤ 200kHz
发射功率:≤ 42dBμA/m (10 米处场强准峰值)
杂散发射限値:≤ 27dBμA/m (10 米处准峰值)
2 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外接
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;
3 使用时应注意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;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,应立
即停止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;
4 本产品为微功率无线电设备,能够承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、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
辐射干扰;
5 本产品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。